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,提高部门工作透明度,切实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青龙山保护区信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和《十堰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》,结合我局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部门信息,是指青龙山保护区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、机关各科室积极配合局办公室做好部门信息的汇总、审查、公布和备案工作。
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、机关各科室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:
(一)规范性文件;
(二)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专项规划、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;
(三)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;
(四)财政预算、决算报告;
(五)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、标准及实施情况;
(六)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;
(七)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、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;
(八)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;
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部门信息,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六条 各文件制定单位、科室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和其他法律、法规以及《条例》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保密审查,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,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。
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